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航”)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瑞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特别提示: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瑞丽航空预先拟定并于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瑞丽航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瑞丽航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瑞丽航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瑞丽航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瑞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于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
特此声明。
瑞丽航空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
第一条 《瑞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瑞丽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瑞丽航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瑞丽航”是瑞丽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Ruili Airlines Co., Ltd.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两字代码:DR,企业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南工作区机场东路)。
(三)“承运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缔约承运人”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五)“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六)“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瑞丽航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客票填开之日起有效的关于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等。
(七)“客票使用条件”指订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八)“航空销售代理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九)“授权销售代理人”指经瑞丽航授权为瑞丽航航班提供销售业务的代理企业。
(十)“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一)“瑞丽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瑞丽航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二)“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十三)“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瑞丽航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四)“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
(十五)“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龄满5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六)“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瑞丽航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
(十七)“合同单位”指与瑞丽航签订定座、购票、代码共享、地面服务代理等合同的单位。
(十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九)“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二十)“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二十一)“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二十二)“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二十三)“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二十四)“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五)“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二十六)“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七)“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八)“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品。
(二十九)“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三十)“已购票”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三十一)“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三十二)“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三)“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四)“票价”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三十五)“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
(三十六)“折扣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优惠票价。
(三十七)“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及折扣票价的其它票价。
(三十八)“免费运输”指瑞丽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瑞丽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三十九)“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四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四十一)“漏乘”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四十二)“错乘”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四十三)“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四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四十五)“非托运行李”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四十六)“自理行李”指经瑞丽航同意,交瑞丽航计重或计件,在航空运输期间,由旅客自己照管和负责的行李。
(四十七)“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瑞丽航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瑞丽航同意,在航空运输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四十八)“行李提取识别联”指瑞丽航出具给旅客提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四十九)“办理乘机手续”指瑞丽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为旅客办理登机牌和托运行李手续的过程。
(五十)“办理乘机手续截止时间”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
(五十一)“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五十二)“中途分程地”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五十三)“转机”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五十四)“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五十五)“签转” 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五十六)“签转费”指旅客自愿签转,承运人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五十七)“客票变更”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五十八)“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五十九)“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六十)“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六十一)“变更费”指旅客自愿变更航班、日期等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六十二)“舱位差价”指旅客自愿从低等级舱位变更到高等级舱位,或者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差价。
(六十三)“自愿退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六十四)“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六十五)“承运人原因”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六十六)“非承运人原因”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军事、安检、旅客等因素。
(六十七)“计划出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六十八)“计划到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六十九)“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七十)“上、下瑞丽航飞机过程”指旅客在登机口跨入廊桥或者在停机坪跨上舷梯直至进入瑞丽航飞机、旅客走出瑞丽航飞机直至跨出廊桥或者跨下舷梯的过程。
(七十一)“小动物”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第二条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项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瑞丽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
(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三)根据瑞丽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瑞丽航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瑞丽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瑞丽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瑞丽航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客票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第四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第五条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瑞丽航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瑞丽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未经瑞丽航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第七条 客票使用要求
(一)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二)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瑞丽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瑞丽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2、电子客票经瑞丽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三)除瑞丽航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瑞丽航不予接受运输及退款。
(四)每一航段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瑞丽航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瑞丽航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五)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六)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瑞丽航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七)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八)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纸质国际客票填开的纯国内段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国际IET电子客票,不需要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可直接使用。
(九)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定妥座位后方能使用。
第二节 客票的有效期
第八条
(一)除另有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二)除另有约定外,普通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视为不定期客票,客票有效期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三)折扣票价、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瑞丽航折扣或特种票价客票使用规定计算。
(四)除另有规定外,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与原客票相同。
第三节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九条
(一)由于瑞丽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瑞丽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
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二)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折扣票价或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瑞丽航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其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瑞丽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天。
(三)持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的有效期按瑞丽航折扣票价或特殊票价客票使用规定执行。
(四)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内因病使旅行受阻时,除瑞丽航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瑞丽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瑞丽航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伴直系亲属的客票有效期。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45日。
第四节 客票遗失
第十条 纸质遗失客票的挂失
(一)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瑞丽航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二)旅客申请挂失,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但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需出示旅客本人和挂失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书面申请、原购票的出票人联及足以证明该客票遗失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三)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瑞丽航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重新购票
纸质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需重新购买客票。
第十二条 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条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瑞丽航申请挂失。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30日内,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有效期满30日内,经瑞丽航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遗失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旅客以书面形式向瑞丽航提出申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购票地点或瑞丽航售票处办理购票证明。
(二)购票证明只证明旅客的购票行为,不是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票价
(一)客票价(简称“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
(二)瑞丽航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三)客票价为出票当日承运人公布的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四)使用折扣票价、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票款
(一)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瑞丽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二)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按照瑞丽航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瑞丽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三)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
(三)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携带婴儿的数量不能超过2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第十七条 税费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第十八条 定座基本要求
(一)确认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瑞丽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瑞丽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企业确认后,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或以任何方式支付票款成功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瑞丽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二)按照瑞丽航规定,折扣票价、特种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排除旅客签转、更改、退票、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
(三)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实其未确认定座的,瑞丽航不保证旅客乘坐原定航班成行,但可视情况协助旅客成行,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未确认定座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购票时限
已经预留的座位,旅客应在瑞丽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否则,原预留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个人资料
购票人应当向瑞丽航或者其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认可向瑞丽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如因购票人未提供旅客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影响瑞丽航后续服务的正常提供,责任由购票人自行承担。
瑞丽航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定座优先权
(一)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二)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航段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无权要求优先。
第二十二条 机上座位安排
瑞丽航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第二十三条 更改或取消定座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瑞丽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有附加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在境外购买的定妥座位的瑞丽航国内段客票,须按瑞丽航规定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拒绝运输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瑞丽航拒绝运输: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三)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四)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规定外,瑞丽航出于安全原因或合理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
(二)旅客的行为(含饮酒)影响其他旅客正当权利的实现及对机上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三)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
(四)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或)未承兑其与瑞丽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六)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瑞丽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第二十六条 当航班超售时,瑞丽航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详见第十二章。
第二十七条 旅客因本章第二十五条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瑞丽航将及时出具。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瑞丽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变更的规定办理。
(二)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由于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的,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四)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五)属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六)项情形的旅客,承运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变更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限制运输
(一)携带婴儿的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旅客、无自理能力的旅客、病患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瑞丽航规定的条件下,经瑞丽航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二)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瑞丽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
(一)本条件将在瑞丽航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旅客可在瑞丽航直属售票处或其销售代理企业的售票处购票。
(二)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旅客应对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且确保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三)本条件第二十九条“限制运输”范围内的旅客购票,应在瑞丽航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企业的售票处提出申请并按瑞丽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瑞丽航或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第三十一条 瑞丽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根据旅客的需求出售各类客票。
第三十二条 班期时刻
(一)瑞丽航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内有效的班期时刻。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仅供参考,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动,瑞丽航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除非损失是由于瑞丽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瑞丽航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
(三)瑞丽航在接受旅客的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但此时刻仅为计划时刻,在客票售出后,瑞丽航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瑞丽航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瑞丽航将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瑞丽航对航班时刻做出变更,且变更幅度超过15分钟(不含)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瑞丽航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可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三十三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瑞丽航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四)其他非瑞丽航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因航班取消或延误,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瑞丽航航班衔接错失,瑞丽航可根据旅客的合理需求, 协助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瑞丽航后续航班;
(二)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三)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瑞丽航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四)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若瑞丽航为缔约承运人,瑞丽航将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在联程航班中,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办理;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客票变更
“客票变更” 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客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第三十七条 非自愿变更
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瑞丽航将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瑞丽航后续航班;
(二)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瑞丽航的其他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第三十八条 自愿变更指旅客自愿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姓名。
第三十九条 自愿改变舱位等级、航班、日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舱位等级、航班、日期,瑞丽航及其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附件二规定办理,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四十条 自愿改变航程
旅客如自愿改变航程,应重新购票,原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愿改变姓名、证件号码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姓名、证件号码,应重新购票,原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客票签转
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客票签转分自愿签转及非自愿签转两类。
第四十三条 非自愿签转
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承运人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瑞丽航将优先安排旅客乘坐瑞丽航后续航班。除瑞丽航另有规定外,在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可办理签转手续。
(一)如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旅客非自愿签转,签转费用由瑞丽航承担;
(二)如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瑞丽航将尽力协助旅客签转至新承运人的航班,签转费用由旅客承担。
第四十四条 自愿签转
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的同意,并在新承运人允许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承运人可予以签转:
(一)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
(二)旅客的客票未改变过舱位等级;
(三)所签转的承运人与原承运人有互售关系或票证结算关系且所签转的承运人航班有相应服务等级可利用;
(四)若所签转的承运人票价与瑞丽航票价不一致,产生的费用多退少补。
(五)凡不符合第四十三条及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六)瑞丽航的销售代理企业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一般规定
(一)由于瑞丽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瑞丽航客票,瑞丽航将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二)旅客要求退票,应填妥瑞丽航规定的退款单。除遗失客票的情形外,购买纸质客票的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方可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并交回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退票时其电子客票须为有效状态。
(三)在非客票上列明的地点发生不正常航班,除另有规定外,旅客要求退票,须凭始发站登机牌原件、不正常航班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纸质客票还须提供旅客联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退票受款人
(一)瑞丽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二)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瑞丽航将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本人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瑞丽航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航段的有效客票并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人,应被视为正当退票。瑞丽航也随即解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退票期限
除本条件第十二条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情况以外,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瑞丽航提出并办理退款手续;否则瑞丽航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十八条 退票地点
(一)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出票地、瑞丽航直属售票处办理。
(二)旅客自愿退票,应在下列地点办理:
在原出票地要求退票,可在原购票售票处办理,也可在瑞丽航官网或直属售票处办理。
第四十九条 非自愿退票
(一)航班取消、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可办理非自愿退票。始发地退还旅客所付全部票款;经停地按旅客的订座舱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均不收取退票费。
(二)持由定期客票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在确认座位时,若因瑞丽航航段取消原因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三)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申请并退座,同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具体按瑞丽航现行规定办理,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陪伴人员的限额为2名。
第五十条 自愿退票
(一)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附件二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执行,收相应手续费。
(二)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持由定期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持由定期客票更改为不定期客票的旅客在确认座位时,若因瑞丽航航段取消原因提出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三)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购票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款。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五十一条 瑞丽航将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五十二条 按照国际航空运输行业通行的做法,为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并将航班座位虚耗降到最低,瑞丽航会在承运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当航班发生超售后,瑞丽航将根据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旅客进行处置。
第五十三条 瑞丽航将在超售前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衔接航班等情况,最大程度避免旅客因超售被拒绝登机。
第五十四条 征集自愿者程序
(一)在超售现场(值机柜台、登机口)以口头询问、广播的方式告知航班超售信息。
(二)向正在办理值机手续的旅客或已抵达登机口的旅客进行自愿者征集,告知旅客自愿放弃乘坐该航班成行的后续处置及赔偿办法。
(三)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优先登机规则
优先登机规则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后,将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一)重要旅客(VIP、CIP 等)及其随行人员;
(二)头等舱旅客(可降低舱位等级旅行);
(三)经瑞丽航空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幼、病、残、孕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及其必需的陪伴人员;
(四)团体旅客;
(五)到达站转机衔接时间短的联程旅客;
(六)有证明特别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
第五十六条 被拒绝登机旅客赔偿标准、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
(一)航班实际超售后旅客的现金赔偿标准:经与旅客确认后,可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赔偿范围为200元至旅客实际购票票面价的金额;若旅客实际购票价格不足200元,则按200元赔偿。
(二)根据当地机场政策及操作方式,赔偿途径为现场现金赔偿或登记信息打款赔偿。
(三)若为旅客改签的航班与原乘坐航班时间间隔超过4小时(含),可根据规定及旅客意愿,为其按照航班延误标准免费安排酒店住宿及餐食。
(四)超售旅客改签后,若后续乘坐航班的实际承运人发生航班不正常的,瑞丽航空将不再提供相应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实际承运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瑞丽航将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办理;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五十九条 瑞丽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将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第六十条 缔约承运人根据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协议内容办理旅客客票签转、变更、退票及乘机手续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一般规定
(一)办理乘机手续
1、旅客应当在瑞丽航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在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及通过机场安全检查等乘机手续。
2、瑞丽航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除运营机场或瑞丽航另有规定外,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
3、瑞丽航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按时开放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手续。
4、无托运行李的旅客除了可在机场乘机手续办理柜台或自助CUSS机办理乘机手续外,还可选择通过瑞丽航官网、手机等渠道办理乘机手续,以方便自由出行;有托运行李的旅客应到值机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5、持未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部门可不予办理。
6、旅客出行前应当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相关出行规定。
(二)登机
旅客办理完乘机手续通过安全检查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登机门。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指定登机门,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瑞丽航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第六十二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未通过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登机。
第六十三条 旅客漏乘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二)由于瑞丽航原因旅客漏乘,瑞丽航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变更或退票,按非自愿变更、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旅客错乘
旅客错乘飞机,瑞丽航将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因旅客原因错乘,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差额不补不退;如因瑞丽航或机场原因错乘,旅客要求变更或退票,按非自愿变更、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旅客误机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误机,如要求改变承运人,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如要求退票或变更,按本条件“自愿退票”或“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由于瑞丽航原因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或变更,按非自愿退票或非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关舱门后终止飞行
(一)当航班正常时,旅客在航班始发地关舱后自愿提出终止旅行,按照瑞丽航现行规定中的自愿变更及退票规定处理,并扣取相应的手续费;若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提出终止旅行后,其客票作废,瑞丽航不予以变更或退票。
(二)当航班不正常时,无论旅客是自愿或被动终止旅行,瑞丽航都免费为旅客办理客票退、改、签业务。(特殊产品以提前约定的特殊退、改、签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瑞丽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四十四)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瑞丽航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包括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第六十八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一)危险品(按照现行《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第8部分规定执行)
1、爆炸品;
2、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杂项危险品,包括《技术细则》规定的限制性锂电池及安装有限制性锂电池的电子设备;
(二)枪支,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警械。
(四)管制刀具。
(五)活体动物,但本条件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第六十九条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下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瑞丽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一)重要文件和资料;
(二)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汇票等有价证券;
(三)珠宝、贵重金属(金、银等)及其制品;
(四)古玩字画;
(五)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
(六)个人自用内含锂金属电池或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 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
(七)样品;
(八)电子数码产品(包括各种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九)有效身份证件及旅行证件;
(十)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在符合瑞丽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由旅客带入客舱并自行保管。
第七十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瑞丽航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瑞丽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瑞丽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符合瑞丽航要求及该类物品应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必须出具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
(三)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等工作犬。
(四)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镰刀、演出用刀、剑、矛,古董或者作为旅游纪念品的刀、剑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不能随身携带,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干冰、液态物品(包括酒类物品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等)、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液态物品的容积、容量应符合政府当局、瑞丽航及有关承运人、机场的限制要求,酒类物品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随身携带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八)医疗所需的气态氧或者空气小型钢瓶;旅客穿在身上供操作机械肢体用的小型二氧化碳气瓶;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催化卷发器,每个旅客不能超过一个。
第七十一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6、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行李外包装不得张贴、印刷危险品标识。(若行李外包装出现危险品标识,无论内物是否为危险品,必须按照危险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瑞丽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第七十二条 非托运行李
非托运行李(包括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一)允许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免费携带两件合计重量不超过20公斤的非托运行李进入客舱,每件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
(二)瑞丽航空允许每位经济舱旅客免费携带一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的非托运行李进入客舱,其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
(三)旅客携带的非托运行李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超重超限的自理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须交逾重行李费。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七十三条 免费行李额
(一)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行李额根据订座舱位决定,具体如下表所示。持婴儿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5公斤,包含婴儿车重量。(如瑞丽航其他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则以瑞丽航现行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舱位代码 |
舱位等级 |
免费托运行李额 |
Y |
经济舱 |
20KG |
B |
20KG |
|
B1 |
20KG |
|
E |
20KG |
|
E1 |
20KG |
|
H |
20KG |
|
H1 |
20KG |
|
K |
20KG |
|
K1 |
20KG |
|
N |
15KG |
|
N1 |
15KG |
|
R |
15KG |
|
S |
15KG |
|
V |
15KG |
|
T |
10KG |
|
Z |
10KG |
|
W |
10KG |
|
U |
10KG |
|
I |
10KG |
|
I1 |
10KG |
|
X |
10KG |
|
X1 |
10KG |
|
X2 |
10KG |
|
X3 |
10KG |
|
F |
头等舱 |
30KG |
J |
睿享头等舱 |
25KG |
A |
丽享头等舱 |
20KG |
C |
睿享经济舱 |
20KG |
M |
丽享经济舱 |
20KG |
D |
经济舱专用产品舱 |
20KG |
P |
经济舱专用产品舱 |
20KG |
L |
国内中转联程散客舱位及经济舱产品舱 |
20KG |
Q |
国内中转联程散客专用舱位 |
20KG |
G |
团队舱 |
20KG |
O |
经济舱优免票舱 |
20KG |
(二)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三)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四)旅客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变更后的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五)构成国际运输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六)非国际运输联程客票的国内航段:对于国内、国际航班同为瑞丽航运输,但客票分别填开不属于同一运输合同,且在国内转机点转机时间在24 小时以内的,国内航段按照国际段标准运输规定执行;对于国际航班为非瑞丽航运输,客票分别填开不属于同一运输合同,则国内航段按照票面行李额度执行。
(七)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依照旅客购买座位的数量在规定的限额内给予免费运输。
第七十四条 逾重行李费
(一)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费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单程直达经济舱普通票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收费总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旅客购买逾重行李需至机场值机柜台办理。
第七十五条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应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瑞丽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瑞丽航有权拒绝收运。
(三)瑞丽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四)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费行李额内。
(五)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
(六)旅客非托运行李(自理行李与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不办理声明价值。
(七)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视为普通行李。
第七十六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瑞丽航有权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瑞丽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瑞丽航的限制运输条件,瑞丽航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瑞丽航运输条件,瑞丽航将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瑞丽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七十七条 检查权
瑞丽航为了运输安全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会同机场安检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瑞丽航有权拒绝运输。
第七十八条 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瑞丽航将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或者在行李提取识别联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
(二)瑞丽航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瑞丽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行李提取识别联交给旅客。经瑞丽航同意的自理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瑞丽航将向旅客说明情况,应经旅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瑞丽航相应的运输责任。
第七十九条 行李载运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瑞丽航将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瑞丽航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第八十条 小动物
(一)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二)瑞丽航空不接受小动物作为行李运输,只能作为货物运输。
(三)导盲犬、助听犬在符合瑞丽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四)除瑞丽航原因外,在运输中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和死亡,瑞丽航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外交信袋
(一)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瑞丽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瑞丽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瑞丽航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四)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座外交信袋的票价均实行见舱销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
(五)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违规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规行李。对违规行李,瑞丽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规行李,瑞丽航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规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规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规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李退运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瑞丽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瑞丽航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如安排旅客签转其他承运人航班,将办理行李退运,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和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五)由于各机场规定不同,旅客应及时咨询当地机场相关政策。
第六节 行李交付
第八十四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提取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且超过保管时限的,瑞丽航依照无人认领行李条款执行。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瑞丽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瑞丽航凭行李提取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瑞丽航将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六)旅客遗失行李提取识别联,应立即向瑞丽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瑞丽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瑞丽航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瑞丽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瑞丽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将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瑞丽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供旅客在等候行李到达期间临时购买必须的日用品,一次性补偿头等舱、公务舱旅客人民币500元,经济舱旅客人民币100元。
(三)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瑞丽航将及时提供。
第八十七条 行李运输事故索赔
(一)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发现有损毁、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取得《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作为提出索赔的原始依据。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二)确认托运行李发生损毁、遗失或者损坏的,旅客最迟应当自取得《行李运输事故记录》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索赔要求;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异议,但事后发现托运行李有损失的,应当及时向瑞丽航提出异议,对于确实有证据证明,系瑞丽航原因造成的损失,旅客最迟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7日内书面向瑞丽航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最迟应自托运行李到达目的地机场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旅客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索赔的,视为放弃延误损失索赔或没有造成损失。
(三)提出异议或索赔要求时应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提取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四)行李补偿标准
1、软质行李箱包类
a)软质行李箱包是指人造革、纺织材料、皮革制作的行李箱包。
b)软质行李箱包附设的锁、搭扣、手柄、滑轮、牵拉带、提带因装卸原因造成损坏、缝合线脱线,应尽可能修配,无法修配的,同意补偿或报销修理费用,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元。
c)软质行李箱包因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包表面擦伤或挤压变形,根据损伤情况,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d)软质行李箱包因装卸原因造成撕裂达到穿透程序,最高补偿限额为人民币200元。或报销修理费,以修复发票显示的修复金额作为报销金额,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元(含)。
2、硬质行李箱分类
a)硬质行箱包附设的锁、搭扣、手柄、滑轮、牵拉带、提带因装卸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应尽可能修理,无法修理的,最高补偿限额为人民币50元。
b)硬质行李箱包因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包表面擦伤,根据擦伤面积补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c)硬质行李箱包因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包被挤压变形或表面凹陷,最高补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d)硬质行李箱包因装卸原因造成行李箱包表面破裂达到穿透程度,最高补偿限额为人民币400元,或报销修理费,以修复发票显示的修复金额作为报销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元(含)。
3、纸箱、木制行李箱、藤制行李箱及其它
a)纸箱行李不符合航空运输行李包装的要求,纸箱发生损坏,不予补偿。
b)木质行李箱和藤制行李箱发生破损,只有断裂无法使用时,最高补偿限额为人民币50元。
4、行李污损 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损,造成行李箱箱体污染,应尽可能清洗,补偿清洗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造成行李箱内容物污染至无法使用或功能丧失的,按污损物的重量根据每千克最高补偿限额补偿。
5、破损/报废
a)对于价值较高的软、硬箱包破损的补偿(高于以上各条款的),可以按破损空箱原值按使用年限折旧后补偿,但必需请示当日值班领导同意后执行。
b)最高补偿限额均不得高于破损行李的原实际价值。
(五)国内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1、旅客乘坐本公司航班,其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2、下列情况,本公司不提供日用品补偿费
a)旅客乘坐本公司航班到达本站,但行李在外站已遗失且在本站申报遗失前,行李并非本公司承运。
b)行李用当天的后续航班运达。
c)行李贴挂有免除责任行李牌,其免责项目为“旅客晚交运行李”。
d)行李系逾重行李,因载量不足而被撤下。
e)旅客的永久或长期地址为托运行李的目的地。
3、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一次性发给旅客,标准为:头等舱、公务舱旅客为人民币500元,经济舱旅客为人民币100元。
4、支付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后,如旅客行李未能找到而需进行补偿,该补偿费将作为本公司对行李补偿的一部分,从补偿金额中扣除。如行李找到,旅客无需退回补偿费。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八十八条 瑞丽航以保证飞机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十九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九十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急病、分娩、遇险时,瑞丽航将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助。
第九十一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瑞丽航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瑞丽航可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九十二条 由于瑞丽航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瑞丽航负责免费向旅客提供餐食及住宿服务,并可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服务内容:
1、餐食服务:航班延误每2小时提供一次饮料;航班延误超过2小时以上,延误时间在09:00 以前可提供早餐,在11:00-13:00 期间提供午餐,在17:00-19:00 期间提供晚餐。
2、住宿服务:航班延误超过4 小时将免费为旅客在始发地安排住宿休息。
(二)经济补偿:
1、补偿方式:现金
2、补偿标准:延误时间4(含)-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100 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200元,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如航班取消无补班时,按照延误8小时(含)以上标准进行补偿;如航班取消有补班时,按照原航班时间与补班时间差计算补偿标准。儿童、婴儿旅客原则上按照成人旅客补偿金额的50%计算。
第九十三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瑞丽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瑞丽航工作人员协助旅客安排餐食、住宿及地面交通,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无经济补偿。
第九十四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瑞丽航将按规定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标准参照第九十三条规定。
第九十五条 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瑞丽航将按规定负责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标准参照第九十三条规定。
第九十六条 瑞丽航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订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航班延误或取消时,瑞丽航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并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第九十七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瑞丽航将为旅客妥善办理退改签工作。若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瑞丽航将及时提供。
第九十八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瑞丽航、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将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九十九条 瑞丽航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三节 特殊旅客服务
第一百条 特殊旅客,又称特殊服务旅客或特服旅客,是指在接受旅客运输和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给予特别礼遇,或给予特别照顾,或需符合承运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承运的旅客。
第一百零一条 《医疗诊断证明书》是医生开具说明乘客无需特殊医疗救助即可安全结束飞行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旅客乘机所需申明的详细信息,从航空医学上对机上条件及何种状况的病人一般不适于航空旅行的说明资料供院方诊断参考。《医疗诊断证明书》由旅客在瑞丽航空直属或者授权售票处定座、购票时申领和交付,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医师签字、医疗单位盖章,方为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医疗诊断证明书有效日期:一般情况下,医疗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距离旅客航班既定起飞日期不超过10天才可视为有效。如果需要采取预防措施或步骤以防止疾病传播,证明中必须予以说明。如果返程航班日期超过 10 天,则必须重新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
第一百零三条 婴儿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旅客、孕妇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病患旅客、盲人/聋哑旅客、携带服务犬旅客及用氧旅客的运输及购票要求请见附件一。其余特殊旅客及乘机条件,旅客应在购票前咨询瑞丽航直属售票单位。
第一百零四条 由于旅客没有提前告知瑞丽航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到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导致瑞丽航无法安排残疾旅客所要求的服务或设备,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旅客客票按自愿变更、退票办理;如果旅客已提前告知瑞丽航或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到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但是瑞丽航无法安排残疾旅客所要求的服务或设备,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旅客客票按非自愿变更、退票办理。
第四节 旅客投诉
第一百零五条 因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发生争议的,旅客可以向瑞丽航投诉。投诉电话:(0871)952801-9;电子邮箱地址:rltsjy@rlair.net。
第一百零六条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瑞丽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瑞丽航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移动电话、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发射机(业余台、城市波段、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调幅/调频无线电、双向BP机等其他局方或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博器和其它体内医疗设备、电子表、电动剃须刀、可接受的个人使用的维持生命装置、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如:电话/视听设备等)等公司认定不会干扰飞机航行和通讯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一百零八条 瑞丽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一百零九条 飞机上,除瑞丽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第一百一十条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应急撤离时,旅客应服从机组成员的指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瑞丽航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或旅行条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瑞丽航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一本客票或与其关联而填开的连续客票,即使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也视为是一个单一运输。
第一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在非瑞丽航飞机上或非上、下瑞丽航飞机过程中的机场其他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发生的事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行李损失,由实际提供服务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瑞丽航因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航空运输合同订立时瑞丽航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不超过经证明旅客直接损失的数额。
瑞丽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外,因发生在瑞丽航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瑞丽航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瑞丽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遵照民航局164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瑞丽航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行李损失
(一)因发生在瑞丽航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瑞丽航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毁、遗失或者损坏,瑞丽航有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损毁、遗失或者损坏的,瑞丽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托运行李的损毁、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瑞丽航不承担责任。
(三)旅客行李损毁、遗失或者损坏的,瑞丽航按照行李声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瑞丽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瑞丽航对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瑞丽航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四)旅客的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的重量只能以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为限;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五)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及物品造成伤害,或对瑞丽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瑞丽航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七)在联程运输中,瑞丽航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段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九)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瑞丽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班延误
(一) 因瑞丽航过错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瑞丽航承担赔偿责任。
(二)由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流量控制、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原因、瑞丽航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瑞丽航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将尽力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瑞丽航为了避免运输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其他规定
(一)在旅客、行李航空运输过程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瑞丽航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瑞丽航的责任。
(二)瑞丽航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瑞丽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瑞丽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瑞丽航的责任限额。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1年11月5日起生效并施行。瑞丽航空2021年10月10日制定施行的《瑞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二条 遵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瑞丽航可修改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瑞丽航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企业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瑞丽航适用的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
附件一:部分特殊旅客运输要求
旅客类型 |
服务对象 |
承运限制 |
申请要求 |
适用票价 |
婴儿旅客 |
婴儿旅客是指出生14天至2周岁以下的婴儿,必须在有成年旅客陪伴下方可乘机。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产婴儿,瑞丽航空不予承运。 |
婴儿应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成人携带方可。每个航班婴儿旅客的最大承运数量为 10名。 |
购票时需出示婴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购票流程同成人旅客,无特殊要求。 |
婴儿旅客按成人头等舱或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的10%购票,不单独占用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携带婴儿的数量不能超过2名,超过一名时,超过数量的婴儿应按普通票价的50%购票,并单独占座位。 |
无成人陪伴儿童 |
1)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年龄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的乘机儿童。 2)年龄在12周岁至15周岁按成人全票价购买客票的旅客,如提出申请,可按无成人陪伴儿童办理。 |
1)每个航段限载3名无成人陪伴儿童。 2) 瑞丽航空中转航班(同机中转航班除外)或瑞丽航空与其它航空公司的联程航班,不接受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运输。 3)瑞丽航空不接受不足5周岁的儿童单独乘机。 4) 瑞丽航空不接受12周岁以下的病残儿童单独乘机。 5) 瑞丽航空不接受在非瑞丽航空直属售票处或未经瑞丽航空授权的售票处出票者乘机。 |
1)无成人陪伴儿童的乘机申请至少应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90分钟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无人陪伴儿童的父母或其监护人需在瑞丽航空指定的售票处进行购票,购票时出示无成人陪伴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出申请; 3) 无成人陪伴儿童应由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始发站机场,在儿童到达站机场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购票时,无成人陪伴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始发与到达站的接送人员姓名、关系、有效证件号、联系电话和地址。 |
无成人陪伴儿童按成人头等舱或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的50%购票。 |
孕妇旅客 |
瑞丽航空可接受以下情况的孕妇旅客乘机: 1)怀孕不足32周,且身体健康、胎儿稳定,不属于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 2)怀孕超过32周(含)但不足36周的健康孕妇。 |
下列情况,瑞丽航空不予承运: 1)怀孕36周(含)以上者; 2)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3)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者,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4)顺产后不足7天者,难产以及早产经医生诊断不宜乘机者。 |
除乘机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 1)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需在购票时提供预产期证明; 2)怀孕超过32周(含)但不足36周的孕妇,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提供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且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 |
旅客可视航班舱位开放情况购买折扣优惠票,不限制票价。 |
轮椅旅客 |
乘坐航班时需要使用轮椅的旅客。 |
瑞丽航空每个航班的机上轮椅旅客数量不得超过2名。 |
1)对于需要申请使用机上轮椅的旅客,必须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含)向瑞丽航空直属售票处申请,在瑞丽航空答复可安排的情况下方可接收; 2)旅客凭此类单据在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120分钟到机场办理手续。如有陪同人员,须在定座时声明并与陪同人员一起办理乘机手续,以便值机员为陪同人员安排紧靠轮椅旅客的座位。 |
旅客可视航班舱位开放情况购买折扣优惠票,不限制票价。 |
担架旅客 |
旅客乘坐瑞丽航空航班,在飞机起飞至降落整个航行过程中,不能够以直立姿势坐于座位上,在使用担架或其他设备条件下,旅客以平躺状态进行航空运输,此类旅客称为担架旅客。 |
每个航班只能收运一名担架旅客,原则上担架设备将被安排在经济舱。 |
1)担架旅客购票只能由瑞丽航空直属售票处办理,旅客需在航班离站72小时以前提出乘机要求,瑞丽航空将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 2)得到瑞丽航空明确答复的旅客,于其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20分钟前来到瑞丽航空或瑞丽航空代理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3)旅客可以申请瑞丽航实际承运,且挂瑞丽航航班号的单程直达航班担架服务,申请此项服务需提前前往瑞丽航空直属柜台或致电瑞丽航官方客服电话咨询和确认始发、到达机场是否均开通此项服务; 4)担架旅客及其随机人员须携带身份证件、《医疗诊断证明书》,最迟于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前120分钟到达始发机场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类》(一式三份)并签署《瑞丽航空风险告知书》(一式三份),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
1)担架旅客按实际拆座数的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购买客票;陪同人员可视航班舱位开放情况购买折扣优惠票,不限制票价。 2)燃油附加费以担架旅客实际购票的人数计收;民航发展基金以所承运担架旅客的人数计收。担架旅客运输所需担架重量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内,给予免费运输。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按所购舱位等级座位数免费行李额合并计算。如超出免费行李额部分,按正常的超重或超限行李收费。 3)对于机场方面提供的机场救护车、机场升降机等机场设施,其服务费用由旅客自行向机场方交费,瑞丽航空不代为收取。 |
病患旅客 |
身患疾病,例如病情平稳期的各位手术病人、患有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脑血管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耳鼻喉科疾病、骨折等,需要乘坐瑞丽航航班的旅客。 |
无特殊规定。 |
1)出于合理医学考虑,瑞丽航空将要求乘客出示《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进行额外医疗检查; 2)如病患旅客需要使用轮椅,需在航班离站48小时以前提出乘机要求,瑞丽航空将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 |
旅客可视航班舱位开放情况购买折扣优惠票,不限制票价。 |
盲人/聋哑旅客 |
1)听力障碍旅客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的旅客。 2)视力障碍旅客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旅客。 |
瑞丽航空每个航班的无陪伴残疾人旅客的数量不得超过4名。 |
1)对于永久性听力残疾旅客乘机不需要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对于耳鼻喉科手术导致暂时性听力残疾或其他病患导致暂时性听力残疾旅客,在手术后15天内不能乘坐飞机,15天后乘坐飞机需要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 2)对于永久性视力残疾旅客乘机不需要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对于眼科手术导致暂时性视力残疾或其他病患导致暂时性视力残疾的旅客,在手术后15天内不能乘坐飞机,15天后乘坐飞机需要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 3) 如病患旅客需要使用轮椅,需在航班离站48小时以前提出乘机要求,瑞丽航空将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 4)得到瑞丽航空明确答复的旅客,于其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20分钟前来到瑞丽航空或瑞丽航空代理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
旅客可视航班舱位开放情况购买折扣优惠票,不限制票价。 |
携带服务犬旅客 |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精神抚慰犬。 |
瑞丽航空每个航班的无陪伴残疾人旅客的数量不得超过4名。 |
1)旅客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即动物体检健康证明;有效的《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2)旅客需在航班离站48小时以前提出乘机要求,瑞丽航空将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 3)得到瑞丽航空明确答复的旅客,于其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20分钟前来到瑞丽航空或瑞丽航空代理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
旅客可视航班舱位开放情况购买折扣优惠票,不限制票价。同时,旅客也无需为所携带的服务犬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
用氧旅客 |
需要提供飞机上医疗氧气的旅客。 |
无特殊规定 |
1)旅客需在航班离站48小时以前提出乘机要求,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瑞丽航空将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 2)得到瑞丽航空明确答复的旅客,于其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20分钟前来到瑞丽航空或瑞丽航空代理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3)需要使用氧气的旅客应在购票时提供由合格医生签署的书面证明,说明该员在运输途中有使用氧气的医学需要,并具体标明,在正常飞行时与飞机客舱内压力相对应的压力高度下,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和最大氧气流量; 4)旅客自备的氧气设备(氧气包)禁止在飞机上使用; 5)经瑞丽航空审核符合运送条件者,由瑞丽航提供符合要求的氧气设备(氧气瓶、面罩和鼻插管等)给旅客使用。 |
旅客可视航班舱位开放情况购买折扣优惠票,不限制票价。 |
以下病残旅客必须由旅客提供陪护人员:
①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
②担架旅客;
③心理疾病并且对发出的安全指令不能理解或者做出必要反应的旅客;
④严重受伤(或损伤)造成行动不便,不能够自己单独完成紧急撤离的旅客;
⑤听力或者视力严重损伤旅客。
陪护人员必须是成人且有自主能力,可协助病残旅客如厕、紧急撤离及登机、下机、进餐等,须熟悉病患病情并提供相关帮助,不可有其他任务(如照顾儿童),能够胜任处理病患旅客机上医疗需要。
附件二:瑞丽航空自愿变更及退票收费标准
舱位等级 |
舱位代码 |
使用条件 |
||||||||
自愿变更费 |
自愿退票费 |
自愿签转规定 |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168小时至航班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至航班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至航班起飞后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168小时至航班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至航班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 |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至航班起飞后 |
|||
头等舱 |
F |
免费 |
5% |
5% |
10% |
5% |
5% |
10% |
20% |
允许 |
睿享头等舱 |
J |
免费 |
免费 |
10% |
不允许 |
|||||
丽享头等舱 |
A |
免费 |
免费 |
20% |
不允许 |
|||||
睿享经济舱 |
C |
按产品规则执行,详情请见客票购买页面 |
||||||||
丽享经济舱 |
M |
按产品规则执行,详情请见客票购买页面 |
||||||||
基础 经济舱 |
Y |
免费 |
5% |
5% |
10% |
5% |
5% |
10% |
20% |
允许 |
B |
5% |
10% |
20% |
30% |
10% |
20% |
30% |
40% |
不允许 |
|
B1 |
||||||||||
E |
||||||||||
E1 |
||||||||||
H |
10% |
20% |
30% |
40% |
20% |
30% |
5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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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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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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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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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20% |
30% |
40% |
60% |
30% |
40% |
6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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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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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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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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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40% |
50% |
60% |
80% |
60% |
80% |
9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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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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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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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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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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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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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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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舱位 |
X(X1/X2/X3) |
100%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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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舱位 |
P/L/Q/D/O |
按产品规则执行,详情请见客票购买页面 |